中国药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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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论文_药学服务的法律概念界定及法律责任

文章目录

1 药学服务的法律概念

1.1 药事领域的药学服务概念

    1.1.1 国际药学服务概念的演变

    1.1.2 我国药学服务概念的发展

1.2 我国药学服务的实践及特征

    1.2.1 主体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1.2.2 内容上具有专业性

    1.2.3 行为上以人为中心

    1.2.4 目的是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1.3 药学服务法律概念的构成要件

    1.3.1 药学服务的专业要件

    1.3.2 药学服务的行为要件

    1.3.3 药学服务的目的要件

    1.3.4 药学服务的主体特征

    1.3.5 药学服务的责任特征

1.4 小结

2 药学服务的民事责任

2.1 医疗领域的药学服务

    2.1.1 从属于诊疗活动的药学服务

    2.1.2独立开展的药学服务

2.2 药品零售领域的药学服务

    2.2.1低专业性的药学服务

    2.2.2 一般专业性的药学服务

    2.2.3 高专业性的药学服务

2.3 关于完善药学服务民事责任体系的思考

    2.3.1 偏重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3.2 药师承担与专业性相适应的责任

2.4 药学服务民事责任的总结

3 药学服务的行政责任

3.1 行政责任归属存在的问题

    3.1.1 职称药师、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的合法性问题

    3.1.2 非法行医的认定问题

3.2 解决方案及立法建议

4 结语

文章摘要:目的 为药学服务概念混乱导致的法律责任适用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方法 采取文献研究方法以及比较法,通过厘清药学服务的法律概念,分析目前不同形式的药学服务产生的民事和行政责任,规范药学服务中的药师新职责。结果与结论 药学服务的法律概念具有判断标准的作用。只有基于双方约定,通过运用药物治疗相关的药学专业知识,达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优化患者治疗效果的行为才能属于法律规制下的药师职责。在此界定下,药学服务的民事责任需要区分不同情形下药学服务的专业程度,从而对患者层次化地予以不同程度的保障,建立类型化的民事责任体系;就其行政责任而言,需要从责任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完善以《药品管理法》和《药师法》为双重核心的药事法规体系。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R951